架空乘人裝置日常維護保養須知
架空乘人裝置運行一段時間后,各機械聯接部分可能會出現松動(特別是新安裝的部件)及易損部件磨損嚴重等現象,因此需要定期對相關部位及相關部件進行檢查,發現問題及時處理,對磨損到位的易損件及時更換。每天對易松動部位和易損件進行一次檢查,每三個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維修。
1.1 基礎及鋼架結構
1.1.1 混凝土基礎牢固可靠,未出現開裂現象;
1.1.2 鋼架結構無扭曲變形,螺栓緊固有效。
1.2 減速機
1.2.1 每天開機前應檢查減速機齒輪磨損情況,若發現減速機齒輪磨損應停止使用,并及時更換減速機。
1.2.2 減速機正常運行時,應從油觀察窗看到油位在規定的上下限范圍內,否則應停機更換潤滑油(不是添加油),且油位必須在規定的范圍內,嚴禁缺油運行,詳見相應減速機的操作維護使用說明書中的規定。
1.2.3 減速機換油要求
在設備初運轉50h后換新油一次;長期連續工作的每隔2~3個月換油一次;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h的可隔4~6個月換油一次,每次加油至油標上下刻線之間。潤滑油牌號應符合減速機使用說明書中的規定。
1.2.4 減速機運行時,溫升不超過35℃,外殼溫度不超過75℃,油溫按不同型式的減速機
說明書中的規定執行。錐齒輪-斜齒輪減速機油溫不超過85℃,進口減速機溫油不超過85℃,若運行過程中出現異常,油溫突然升高,應立即停車檢查,排除故障。
1.3 驅動輪
1.3.1 輪緣、輻條及焊縫無裂紋、變形,鍵不松動,緊固螺母無松動;
1.3.2 驅動輪轉動靈活,無異常擺動和異常聲響。
1.3.3 定期給軸承座中的軸承加注潤滑油。
1.4 制動器
1.4.1 制動閘杠桿系統動作靈敏可靠,銷軸不松晃,不缺油;閘輪表面無油跡,液壓系統不漏油;
1.4.2 工作(高速端)制動器在松閘狀態下,閘瓦間隙不大于2.0mm,制動時閘瓦與制動輪緊密接觸,有效接觸面積不小于設計的60%;
1.4.3 閘帶無斷裂現象,磨損余厚不小于3mm,閘輪表面溝痕深度不大于1.5mm,溝寬總計不超過閘輪有效寬度的10%。
1.4.4 安全(低速端輪邊)制動器在松閘狀態下,制動閘塊與制動盤之間的間隙(即制動退矩)符合制動器說明書要求,制動時閘塊與制動盤緊密接觸,有效接觸面積不小于設計的85%;
1.4.5 每天對制動器進行檢查,,核查彈簧的工作長度是否與說明書中的要求長度一致,確保工作(高速端)制動器和安全(低速端輪邊)制動器的制動的有效性,檢查內容詳見制動器的安裝使用說明書。
1.5 聲光信號
聲光信號完好齊全,吊掛整齊,報警信號靈敏可靠。若發現信號異常,應及時修復。
1.6 鋼絲繩運行應平穩,速度正常,否則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。
1.7 每天進行安全保護功能的有效性檢查。
1.8 迂回輪及張緊裝置
1.8.1迂回輪
1.8.1.1 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原厚的三分之一,否則必須及時更換輪襯;
1.8.1.2 輪緣、輻條無裂紋、變形,軸不松動,緊固螺母無松動;
1.8.1.3 迂回輪轉動靈活,無異常擺動和異常聲響;
1.8.1.4 定期給軸承加注潤滑油。
1.8.2 張緊裝置
1.8.2.1 能夠隨時靈活調節運載鋼絲繩在運行過程中的張力,活動部位移動靈活,不卡輪軸、不歪斜。
1.8.2.2 重錘上下活動靈活,不卡、不擠、不碰支撐架,配重安全設施穩固可靠。
1.8.2.3 若為液壓張緊,則應檢查液壓站和液壓缸是否有滲漏油現象,張緊保壓是否穩定。
1.8.2.4 兩導軌無變形,導軌寬度正常,螺絲無松動,滑動尾輪架距滑動導軌的極限位置不小于500mm,否則要考慮更換鋼絲繩。
1.8.2.5擴繩裝置靈活可靠。其中的定位輪(鋼輪無塑膠輪襯)開始與鋼絲繩摩擦時,應及時更換收繩輪輪襯。
1.8.3 乘人器部分
1.8.3.1 各部件齊全完整,螺絲緊固有效,無開焊、裂紋或變形。
1.8.3.2抱索器與吊椅的鎖緊裝置齊全、有效,無變形。
1.8.3.3 檢查確認抱索器小推塊無磨損變形。
1.8.3.4 定期檢查固定抱索器的抱緊力,并按第7.9.3條的要求定期調整抱索器的位置。即每隔一段時間移動抱索器的夾緊位置(向運行方向移動),移動距離不得小于400mm。以便減小抱索器在過驅動輪、迂回輪時對鋼絲繩產生的扭曲應力而造成對鋼絲繩的疲勞磨損時間,從而延長鋼絲繩的使用壽命。
1.9 輪系部分
1.9.1 所有的托、壓輪應轉動靈活、平穩、不晃動;端蓋平面在豎直平面內,鋼絲繩在輪襯槽中心;
1.9.2 輪襯貼合緊密無脫離現象,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三分之一;
1.9.3 托輪架穩固,無彎曲變形及位置偏移等現象;
1.9.4 各部件聯接螺栓緊固有效,焊縫無開裂現象;
1.9.5 托輪軸承應定期檢查、清洗、加潤滑油。
1.10 鋼絲繩部分
1.10.1 鋼絲繩為易損件,應每天檢查鋼絲繩的斷絲和銹蝕情況。
1.10.2 不同的使用環境鋼絲繩的使用期限不同,較長不超過兩年,如果斷絲、直徑縮小和銹蝕程度不超過第11.7.3~11.7.6條的規定,可延期使用,但延期使用不得超過一年,并按《煤礦安全規程》相關規定執行;
1.10.3 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25%時,該鋼絲繩必須更換;
1.10.4 當鋼絲繩斷絲超過四分之一時,該鋼絲繩必須更換;
1.10.5 鋼絲繩直徑的減少量達到其標稱直徑的10%時,該鋼絲繩必須更換;
1.10.6 磨損銹蝕不超過其使用壽命極限,否則應及時更換鋼絲繩。